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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帮扶政策措施摘编(一)

2020-04-18

目   录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9.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两好”推进日常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1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
1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
1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赣服通”功能加强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若干举措的通知
1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1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1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17.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18.江西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减免租金政策的通知
19.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20.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金融保障防疫情稳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1.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级党委(党组)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动员起来,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精神,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要广泛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建立健全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加强联防联控,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要坚持党建引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统一安排,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组织党员、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情绪、增强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和主心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党委(党组)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动员和选派专家和医护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岗位发挥作用。要关心关爱奋战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及时总结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各级党委(党组)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21日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
  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
  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
  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
  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
  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
  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两好”推进日常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良好环境和有力保障,现就以“两好”(即管控好“四类人员”、管理好“其他人员”)推进日常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根据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管控好“四类人员”、管理好“其他人员”,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形成日常性、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工作格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二、严格管控好“四类人员”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发热留观人员“四类人员”的隔离、救治等管控措施,严防输入和扩散风险。对“四类人员”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人员,压实“严防输出”责任。在疫情结束前,“四类人员”不得前往北京和其他地区,严防疫情输出蔓延。对确诊的无症状感染者和湖北入赣人员按照“四类人员”管控。
(一)所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至符合出院标准。
(二)病患密切接触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时间为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
(三)所有发热患者必须留观,在未确诊前不允许流动。
(四)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之后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后,方可解除隔离。各社区(村)、单位要做好跟踪随访工作,落实一名相应的责任人员,做好行踪管理、体温监测,了解身体健康状况并对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湖北入赣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切实管理好“其他人员”
除“四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均纳入城乡社区、农村村组和所在单位管理。
(一)教育引导居民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二)积极应用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申领电子健康码取得出行、复工等资格,体温检测正常方可出行和返岗,出行必须戴口罩。
(三)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控措施,阻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对于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的村、社区和单位报告,由城乡社区或单位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用专用车辆立即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
四、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一)城乡社区疫情防控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落实落细街道(乡镇)、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做好辖区和单位内人员往来摸排和健康监测登记工作。
2.推进联防联控。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辖区政府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的防控管理与服务,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安排专人与属地做好沟通对接。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及时排查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提高社区摸排工作效率,快速追踪密切接触者。
3.实行分类管理。未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社区(村),要全面实施“外防输入”的防控策略,重点落实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防护物资准备6项措施;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社区(村),要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封闭式防控策略,除落实无病例社区(村)6项措施外,要重点落实限制人员流动、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及时组织消毒3项措施;发生疫情传播的社区(村),要坚决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除落实上述9项措施外,要重点落实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2项措施。
4.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加强对护工、环卫、保洁、保安及餐饮、快递、物业从业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防控管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做好健康筛查和体温监测。开展疫情防护培训,保障必要的防护物资。对其居住生活的宿舍、餐厅等场所严格落实定期消毒、通风等措施。
5.开展健康指导。保持家庭、楼内等室内场所空气流通,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为老人、儿童、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电话或线上咨询服务。可根据社区(村)条件,为独居或行动不便者,提供必要的上门医疗服务。
(二)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务楼宇推行“双楼长”制,由属地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单位分别责成专人担任“双楼长”,共同负责。要保障防护物资配备,强化人员培训,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强化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防止人员集聚。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交谈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登记外地返回工作人员,并落实属地和单位管理要求。
2.场所通风要求。定期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正常运转。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关闭加湿功能,定期对进风口、出风口消毒。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如需使用,应关闭回风通道。
3.场所清洁消毒。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通风,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要进行预防性消毒。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要保持清洁,每日消毒。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要及时消毒。地下车库地面要保持清洁。按键、刷卡等经常接触部位要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4.辅助用房管理。餐厅餐饮场所(区域)、食堂和茶水间要保持空气流通,干净整洁,每日消毒。实行错峰用餐,鼓励打包和外卖,避免人员聚餐。卫生间要加强空气流通,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物品表面消毒。
5.疫情应对措施。设置应急隔离区域。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要专人专车立即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并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及时向主管单位和所在社区报告,积极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人员隔离等工作。
(三)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疫情防控措施。
1.员工健康监测。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每日汇总报告员工健康状况。
2.工作场所防控。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在出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关闭加湿功能,定期对进风口、出风口消毒。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如需使用,应关闭回风通道。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实行错峰用餐,餐具要清洁消毒。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
3.员工个人防护。强化防控宣传教育,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良好生活行为习惯。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人群聚集,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4.疫情应对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要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如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立即隔离其工作、活动场所和宿舍,并进行消毒,配合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等防控措施。矿山企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参照执行。
(四)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和理发店等场所疫情防控措施。
1.营业前准备。落实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和理发店等负责人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场所内要加强保洁清理。开展工作人员培训,配备防护物资。场所内要标示体温检测区、应急隔离区、防控物资储备区、垃圾处理区等关键区域。每日至少在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各消毒一次。
2.营业中防控。实施人员体温检测。加强场所通风,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关闭加湿功能,定期对进风口、出风口消毒。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如需使用,应关闭回风通道。限制每次乘坐电梯的人数。缩短顾客排队等候时间,增加排队等候间距,控制高峰时期客流量。工作人员在岗时要佩戴防护口罩,上岗期间勤洗手,实行错峰用餐。进入场所内人员要佩戴口罩。
3.疫情应对措施。设置应急隔离区域。加强健康监测,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和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隔离观察。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参照执行。
(五)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
1.运行前准备。做好防护物资保障,配备消毒剂、手持体温检测仪。运输工具要定期检测维护,保证运力充足、运行安全。强化消毒、通风等操作规程和疫情防控措施培训。对乘坐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船舶等出行的,要做好乘客信息登记,采集乘客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客运站场要设立应急隔离区域。
2.运行中防控。通过限制售票控制乘客数量,并安排乘客隔位、分散就坐。对进出站乘客要进行体温检测,加强对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室、车厢、船舱、客舱及公用设施的清洗消毒。乘客、司乘人员要佩戴口罩。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应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将车厢后两排设置为应急隔离区域,临时隔离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乘客和司乘人员,并及时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电子屏、广播等要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3.运行后消毒。加强对车厢、机舱、船舱、客舱及卫生间等部位的清洁和消毒。座椅套等纺织物要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4.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外事、海关、民航、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协作联动,全面做好入境人员信息通报、身份登记、健康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对入境人员有疫区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的,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
(六)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
1.景区开放卫生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体温检测仪、消毒液等物资保障。对员工开展疫情防控培训,做好景区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开展景区安全防疫宣传。
2.游客防疫工作。实行预约、实名制购票,调节高峰时段客流量,实行分散式游览。避免游客扎堆排队入园,游客间距原则上控制在1.5米以上。要求游客自备并佩戴口罩,对游客测量体温并登记造册。禁止游客在公共场所扎堆聚集。实行错峰用餐,禁止聚餐。
3.景区设备设施和服务防疫工作。每日对景区内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内部交通工具、客房、厨房和餐厅等进行消毒,妥善处置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免费提供消毒物品供游客使用。景区厕所、购物商店、娱乐场所要保持通风。对参与性游乐项目设施中游客使用或接触的物品和设备表面要进行消毒。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加强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游客,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其他事宜按照《江西省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开放工作指南》执行。
(七)学校及托幼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开学(园)前准备。制定本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储备防护物资,设立应急隔离场所,开展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校园进行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2.开学(园)后防控。开展健康监测,实行“晨午晚检”“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各类生活、学习、工作、活动场所保持常态化通风换气和消毒。教师授课和后勤、保安等服务人员工作时,要佩戴口罩。学生在校期间要佩戴口罩。要错峰用餐,防止聚集。加强因病缺勤人员的健康追踪管理和校园封闭管理,禁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
3.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要立即向学校和学校所在社区报告,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托幼机构儿童,要立即使用应急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向托幼机构负责人和托幼机构所在社区报告,同时通知家长,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
(八)监狱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干警、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健康监测制度。采取全封闭管理,禁止人员探视,减少干警和工作人员进出。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干警、工作人员和新入监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加强防疫知识培训,储备防护物资。建立病人区、隔离区、隔离观察区和一般区域。开展受疫情影响人员及关押、看守(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服务。戒毒所、看守所等其他监管场所参照执行。
2.预防性卫生措施。加强监管区和行政办公区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行错峰放风和休息。卫生防护设施要保证运行正常。监管区和行政办公区的物体表面、餐(饮)具要每日消毒,重点部位要及时消毒。垃圾要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
3.个人防护措施。干警、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措施,减少与其他工作人员面对面的交流,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要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及时转送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就诊。服刑人员要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措施,减少与其他服刑人员直接接触。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服刑人员,要及时向所管干警、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干警监护下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发现病例的监管场所,要尽快组织开展针对全体服刑人员、干警和工作人员的筛查和终末消毒。采取安全措施及时疏散服刑人员,加强对流转人员的症状监测,健康状况异常者要转回本部;疫情扩散的监管场所,要对接触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干警、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进行筛查、分区管理、终末消毒。不具备隔离、诊疗条件的监管场所,要及时将重症病例转入重症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救治,普通病例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加强救治期间的监管。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刑满释放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后,经危险性评估、体检等确认无问题的,再进行衔接安置。
5.公安监管场所防控要求。公安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要纳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体系。公安部对防疫工作有要求的按照公安部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防疫所需检测经费、技术人员支持、防护设施及物资等,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保障。
(九)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者和举办者“双责任”尤其是举办者的主体责任。要建立疫情防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采集和完善人员信息,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要保持宿舍、餐厅、活动场所空气流通,每日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
2.关注健康状况。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对于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要提醒规律服药,不要轻易自行换药或者停药,如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监测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预防跌倒。
3.提供就医指导。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要及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及时送医。鼓励医疗机构上门巡诊。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急性发热,如确无流行病学史的,可先在机构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治疗。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送医诊治。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老年人和护理人员,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实行隔离观察,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机构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开展排查,对生活和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消杀。病例治愈出院后返回及其陪同的工作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
(十)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防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采集和完善人员信息,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工作人员和儿童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实行晨检和晚检。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建立进出人员登记制度。配备相关药物、各类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合理控制人员密度,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预防性卫生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开窗通风。加强物体表面、地面、餐(饮)具、纺织品、公共卫生间、洗浴间的清洁消毒。餐厅和食堂保持空气流通,实行错峰用餐,对餐桌椅消毒。
3.个人防护措施。护理人员要加强手卫生,佩戴口罩,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儿童要尽量佩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婴幼儿的卫生防护主要靠护理人员的防护保护。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加强室外环境整治,垃圾要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消毒收集清运。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护理人员和儿童,要立即实行隔离观察,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机构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或治愈出院的返回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
(十一)救助管理机构防控措施。
1.机构管控要求。救助管理机构要对新入站求助人员隔离观察期满14天,经体检无异常后再给予分类救助。疫情期间暂停送返工作。
2.保障场所安全。受助区域要坚持每日消毒、清扫、排查、报告“四落实”。对受助人员要实行分餐制,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饮水和口罩等防疫物资。工作人员和受助人员要佩戴口罩,每天进行体温监测和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并做好台账记录。
3.加强托养监管。加强对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安全监管和督促检查力度。定期派员了解受助对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情况,督促其加强卫生防疫,实行封闭式管理。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场所。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实行隔离观察,及时向民政主管部门和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开展人员排查、场所全面消毒清洁。就诊或治愈出院后返回人员及其陪同的工作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
(十二)精神卫生医疗(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制定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制定院内感染应对预案,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设立隔离诊室、隔离病区(病室)。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全员培训。门诊和住院部要实行严格的限制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暂停家属探视。
2.预防性卫生措施。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换气、清洁消毒。对所有进院人员要进行体温检测。门诊大厅要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加强对住院患者的治疗照护,尽量减少其外出活动,饮食实行送餐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指导基层组织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
3.医务人员防护。医务人员应当加强个体防护,严格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等级防护措施,严格做好手卫生,洗手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操作。要科学排班,避免过度劳累,杜绝带病工作。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并测量体温。严格预检分诊制度。加强病房管理,尽量缩短住院时间。科学调整和规范复诊、随访时限。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并进行终末消毒。精神福利机构参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措施执行。
(十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疫情应对准备。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开展全员培训。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关注医务人员健康,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加强感染监测,发现隐患及时改进。做好清洁消毒管理,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加强患者就诊管理,减少患者拥挤。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加强患者防护知识宣传。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重点部门管理。
(1)发热门诊要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开展诊疗工作要执行标准预防,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患者筛查、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患者转出后要进行终末处理。
(2)急诊要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合理设置隔离区域,制定并完善重症患者的转出、救治应急预案。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预防措施。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并定时清洁消毒,避免人员聚集。
(3)普通病区(房)要设置应急隔离病室,建立管理工作制度及流程。病区(房)内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启动应急预案,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隔离、救治和转诊。患者转出后要进行终末处理。
(4)收治疑似或确诊病例的病区(房)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要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并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合适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设置负压病区(房)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实施规范管理。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3.医务人员防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强化标准预防措施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消毒和通风管理,严格落实手卫生规范,使用的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要及时更换。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4.患者管理措施。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规范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隔离区。加强对患者探视或陪护人员的管理。疑似或确诊病例出院、转院时,要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疑似或确诊病例死亡的,要对尸体及时进行处理。
以上具体操作技术参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知责明责、担责尽责,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工作。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要求,推动各地、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突出问题要即知即改。对在防疫中责任不落实、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的,要予以坚决查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奋力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针对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造成的直接影响和形成的主要经济指标缺口,采取强有力措施,咬定目标不动摇,坚定不移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提高复工复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分区分级施策
(一)坚决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各地疫情风险划分等级,相应调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指导各地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近期,低风险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抢时间、保进度,抓紧全面复工复产,安全恢复经济秩序;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可控恢复经济秩序。中、高风险地区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尽早降低风险等级,尽早全面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县〔区〕政府)
(二)明确各行业复工复产重点和要求。工业要从规上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转向全面恢复产能、提高中小企业复工率。农业要不误农时,全力组织春耕备耕,迅速恢复生产。交通运输业要从打通“主通道”转向畅通“微循环”,全面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商贸及其他服务业要尽快有序恢复(影剧院、KTV、网吧等封闭性的人员聚集场所暂缓),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项目建设要从全面复工复产转向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国有大中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开足马力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增强产业链运行支撑。中小微企业、外贸企业要不失时机,抢订单、拓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区〕政府)
三、强化要素保障
(三)推进口罩日产能千万只工程。支持企业通过挖潜改造、扩产转产、完善产业链等方式扩大口罩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转产或新建口罩生产线。对企业改扩建或新建口罩生产线,形成有效产能且生产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资金分阶段进行补助(中央和省级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优先帮助口罩生产企业解决原材料、员工、资金等困难。确保2020年3月初全省口罩日产能达到1000万只。(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完善防控物资分级保障机制。加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筹集力度,尽快实现以设区市为单位“自产自保”。省级建立紧缺原料统配与重点防控物资统调挂钩联动机制,获得紧缺原料的市县和企业按比例落实重点防控物资统调任务。省级防控物资在重点保障好国家调拨任务、抗疫一线、省重点工程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的基础上,对部分“自产自保”确有困难的设区市,统筹给予适当支持。积极协调口罩资源,及时向社会投放,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实施保用工稳就业专项行动。推进开发区百万大招工活动,积极开展线上平台招聘、工业园区现场招聘和乡镇(街道)流动式招聘等多种类型的招聘。加强用工协调,对成规模、成批次、目的地集中的务工人员实施组织化返岗。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用工保障相关问题。支持各地制定出台补贴性政策,引导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乡镇、村为企业提供用工对接服务。开展小微企业“千户创贷扶”行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务工人员返岗交通、疫情防护等问题,支持重点用工企业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馆所设立临时集中住宿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六)进一步推进交通物流畅通工程。开展交通保通保畅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在国道、省道及县乡(镇)村道路违规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站或检测站,疏通人流物流“毛细血管”。全面恢复公路客运班线、城市公交等服务,加快航空、铁路、水运、港口等恢复正常运营。支持各类物流企业加强运力调配和仓储配送,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全力保障生产生活资料运输供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
(七)加快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推动钢材、砂石、水泥、商砼、砖瓦等原材料生产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促进电商、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尽快全面复产,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供销企业与种植基地(大户)、农民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加强产销对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畅通。加强与周边省份、沿海地区产能共享对接,开展以协作生产、订单替代等形式的紧密合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运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供销社,各市、县〔区〕政府)
四、加快政策落地
(八)落实减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系列减税降费和我省以“稳增长20条”为统领的“1+N”政策体系。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配套举措,主动上门服务,推动社保减免、税费优惠、租金减免、投资补助等系列政策落地见效,特别是对国家近期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价格、阶段性减免社保、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及时跟进落实,确保最大程度释放政策效应。出台我省阶段性降低气价水价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
(九)落实融资政策。开展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简化流程、主动服务,推动国家金融扶持实体经济和我省“金融15条”等政策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积极落实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加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帮助企业争取更多专项再贷款额度。用好用足国家新增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利用各地“政府续贷周转金”,及时满足复工复产企业续贷周转资金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流紧张的企业,加大信贷投放,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款安排,还本付息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建立日调度、周通报机制,强化监督指导,确保系列降准降息政策快速精准惠及企业。发挥好保险“稳定器”功能,鼓励各地出台保费补贴政策,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落实援企帮扶政策。开展各级领导挂点帮扶园区和企业,对规上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帮扶特派员全覆盖,做到点对点、面对面服务。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尽快享受各项惠企政策,协调解决防护物资、人员返岗、物资运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困难和问题。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账款,要依法依规尽快兑现。对防疫期间发生的政府采购款、工程建设款、国有企业应付款等,要及时支付到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一)积极推广在线办事。依托“赣服通”平台,设立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专区”,开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推进企业注册、融资、担保等业务在线办理,实现企业复工复产备案“掌上办”。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尽可能纳入网上办理。对能够全程网办的事项,引导申请人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等在线服务平台实现“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县〔区〕政府)
(十二)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按照办事对象、办事流程等划分不同业务场景,以“减、并”为原则,开展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设计。对必须线下办理的事项,积极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帮办、代办、邮递办服务,创造条件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兑现代办服务窗口,逐步健全企业政策兑现代办服务机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项目、重点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企业,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事流程,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备案”方式,特事特办、快办快审。(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
(十三)完善延时错时预约服务。全面落实延时错时预约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切实做到周末、节假日能办事,真正实现政务服务365天“不打烊”。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畅通预约服务渠道,强化服务窗口值班,健全预约办事衔接机制,让企业和群众随时“约得到”“办得顺”。(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各市、县〔区〕政府)
(十四)加强涉疫情法律服务。全面落实依法科学推进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及时发布相关司法解读,帮助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
六、增强发展后劲
(十五)着力抓项目扩投资。抢抓国家加大经济逆周期调节力度的机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强化重大项目特别是“5020”项目调度推进,实施清单化管理、动态调度通报,对计划开工重大项目涉及的用地、用能、环评等前期要件办理一律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加快落实建设条件,强化要素保障,力争尽快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抓紧梳理一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物资储备、新型基础设施、冷链物流、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项目,力争获得更多中央财政性资金、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紧盯国家投资导向,强化项目谋划储备,力争我省更多铁路、公路、机场、航运、水利、能源、生态环保等项目进入国家“笼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各市、县〔区〕政府)
(十六)积极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大力实施促进商贸消费“五大行动”,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扩大我省绿色农产品、家具等特色产品线上消费,加大对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优惠政策,鼓励“本地游”“自驾游”“包车游”“家庭游”。加快培育壮大新兴消费,支持VR、5G等技术在商业、教育、文化和旅游、娱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着力繁荣“宅经济”,大力发展本地生鲜配送、在线餐饮、在线教育、在线职业技能培训、远程办公、在线智慧医疗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区〕政府)
(十七)全力抓招商稳外贸。实施招大引强攻坚计划,大力开展“不见面”招商,加大重大项目、优势产业集群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引力度,促进意向项目快签约、签约项目快落地、落地项目快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获益。大力开展“三请三回”“三企”入赣,深入实施“三百工程”。帮助企业扩大出口,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退税、信用保险、运输补贴、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帮助受影响外经、外贸、外建等企业申报“不可抗力证明”,推广“稳外贸、促流通-即时贷”融资服务。大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数字外贸平台,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努力实现我省外资外贸“不断线、不脱链、不跳水、稳份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各市、县〔区〕政府)
(十八)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抢抓机遇发展中医药产业,加快建设中国(南昌)中医药科创城,深入实施樟树“中国药都”振兴工程,加强以赣产中药为主体的中药新药研发和二次开发,推进中药大科学装置创建,做大做强中医药、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产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智慧物流等新兴产业,实施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布局建设一批“5G+”智慧物流项目,积极培育无人仓、无人商店等新业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抓好南昌VR科创城、上饶大数据科创城、鹰潭物联网研究中心等数字经济平台建设,做大做强省级数字经济试验区和试验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市、县〔区〕政府)
七、营造浓厚氛围
(十九)开展监督检查。将落实“两手抓、两促进”推动复工复产纳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对通过投诉热线、明查暗访、媒体监督等渠道收集到的问题,由各级复工复产牵头部门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及时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并与干部考核、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等挂钩。(责任单位: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各级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展示江西形象、江西作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积极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对违规限制复工、消极应战、懒政怠政等行为进行曝光。(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各市、县〔区〕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跟上节奏,落细落实工作举措。要强化责任带头干,增强必胜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谨慎之心。要扑下身子扎实干,深入一线抓落实。要凝神聚气同心干,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同心战疫情、统筹抓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20年3月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加快推进我省流通发展,促进商业消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顺应消费升级和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推进“互联网+流通”和电商物流协同发展,深化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的战略合作,促进新零售、在线旅游、在线娱乐等领域加快发展,提升消费体验。大力拓展“互联网+生活服务”,支持在线餐饮、智慧旅游等服务电商加快发展,推广网络消费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推动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赣品网上行”“双品网购节”“村播计划”等活动,支持发展平台经济、网红经济、社交电商等流通新经济新业态,培育一批数字商务企业。(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工业企业“上网触电”,加快工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引导电子商务平台数据赋能工业产销一体化发展,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时尚消费等新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倡导绿色流通和消费,推广“互联网+回收”“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等绿色生产流通消费方式,鼓励绿色消费、循环消费、低碳消费。(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流通新经济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互联网+监管”,探索建立企业失信修复机制,引导流通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南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开展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示范创建,支持线下经营实体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鼓励传统企业加快电商化改造,支持实体零售企业实现数字化、智慧型发展,丰富体验式、互动式、便民式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和发展活力。重点引导经营面积较大、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或改造为商业综合体。(省商务厅负责)支持各地将废旧厂房、老旧工业厂区、大型体育场馆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打造一批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推进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实施“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丰富服务内容,打造体育综合体。(省体育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调整、项目设计改造、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优化城市规划调整和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启动实施商业街区提升改造试点,打造一批高品位步行街和特色商业街;重点支持8条左右省级商业街区改造提升,力争1条列入国家级改造提升示范步行街项目;指导推动南昌市万寿宫步行街申报国家第二批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项目。(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商业步行街户外营销活动,合理划定户外营销区域,对重点商业街区的户外店招设置、美化亮化等实行“一事一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营造浓厚商业氛围。加强对商业步行街管理,为市民提供干净整洁的购物环境。加快数字化城管平台的建设步伐,将商业步行街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连锁便利店发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推行品牌连锁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新申请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可以当面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范围,明确公益属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探索实行连锁便利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连锁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作出消防安全管理承诺,即可投入使用、营业。(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开设和分支机构登记手续,试行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一照多址”“一区一照”登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网上申请和电子证照。(省烟草专卖局负责)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简化审批备案手续和缩短办理时限。(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开展品牌连锁便利店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连锁便利店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审批改为备案。(省药监局负责)
五、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进社会服务,打造便民消费圈。加快终身学习平台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区(县)、街(乡镇)、社区(村)三级办学网络。积极推动家政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通过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将闲置设施打造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养护院的养老服务照料机构,着力打造“15分钟便民养老服务圈”。加强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县(区)图书馆、文化馆在有条件的社区实施总分馆制建设,将优质的公共文化资源送到广大民众身边。推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构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重点推进全省健身步道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的商业消费领域的社会服务项目。(省民政厅负责)
六、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大力开展农村菜市场改造等项目工程,不断提升农村商贸基础设施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培训农村电商人才,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扩大农村消费。(省商务厅负责)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升级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线上线下融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流通网络。(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通信运营企业将光纤宽带网络、4G无线网络逐步向有条件的贫困自然村延伸,提高自然村宽带网络覆盖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强邮政业与现代农业产业协同,打造原产地直供消费末端产业链条,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参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省邮政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改善提升乡村旅游商品和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特色农村休闲、旅游、观光等消费市场,打造一批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休闲农业品牌。抓好“江西好礼”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当地知名品牌的乡村名优农副产品和乡村文创特色商品。(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商贸特色小镇建设,在全省打造30个左右特色商贸小镇。(省商务厅负责)
七、扩大农产品流通。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积极开展“亲情送”等活动。支持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江西农产品旗舰店等网络销售专区,支持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入驻“赣农宝”电商平台、天猫商城“江西原产地商品官方旗舰店”以及京东商城“中国特产江西农特产馆”。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现有批发市场,建设冷链物流中心。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市场主体建设中转冷藏保鲜设施和果蔬配送中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建立远期项目库,储备一批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争取国家地方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冷链物流领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大力发展鲜活农产品加工业,加快畜禽屠宰、水产加工企业改造提升。着力打造畜牧全产业链,鼓励和引导畜产品加工企业、饲料企业、兽药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与养殖业融合发展。培植一批覆盖畜禽养殖、饲料兽药生产、屠宰加工、物流配送、产品推广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大企业。发展畜产品流通新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畜牧业行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和基于互联网的养殖、加工、物流、销售新业态新模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积极组织重点产业重要农产品产销对接促销活动,扩大江西绿色、有机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办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系列展示展销活动和中国农民丰收节江西活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推动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品牌建设,组织出口企业参加丝博会、西博会、食博会等国内知名展销会,拓展国内市场,支持出口企业开展商超对接活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好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确保保税区内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完善海关监管措施,简化境内区外委托加工进出区手续,加快企业通关速度,便利货物流转,争取让更多的综合保税区有需求的企业开展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南昌海关负责)
九、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加强分类指导,支持赣州综合保税区依托赣州港开展汽车保税展示业务;支持南昌综合保税区搭建网购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积极拓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全面有效推进南昌市、赣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南昌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指导全省各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指导省内有条件的设区市向国务院申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争取扩大江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范围。(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政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引导车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完善销售渠道,扩大汽车销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在场地条件具备的车辆管理所开辟新能源车辆绿色查验通道、登记窗口。支持新能源车辆销售公司开展发放临时号牌、车辆预查验、资料预审核、信息预录入等快捷代办登记业务。指导各地按照车型、时段等因素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新能源车辆差别化通行便利政策。对新能源车辆不适用尾号限制的交通管理措施,准予在限行区域通行。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中型(不含)以下货车办理通行证的,简化审批手续、流程,缩短办事时间。(省公安厅负责)继续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省交通厅负责)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设定限制迁入措施。鼓励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技术等级要求的二手道路运输车辆在江西交易流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工作,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鼓励相关电子电器生产企业对照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打造绿色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积极组织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参加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绿色产品的消费规模。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扩大绿色智能消费。(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断完善绿色产品回收体系,指导拆解企业规范拆解流程,提升拆解能力,争取基金补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推动各地进一步培育夜间经济市场,丰富夜间经济供给,优化夜间经济营商环境,重点培育、建设、提升一批夜间经济消费街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设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举办各类美食、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消费月等系列活动,打造省级消费重大品牌活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夜间消费集聚区列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任务统筹推进,指导各地完善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和安全配套措施,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处理等设施配套,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宽假日消费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早市、晚市、周末集市、季节性市场、文创街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交易旧货、杂货、山货、年货、日常生活食用品等,开展休闲文体活动。适时组织开展特色促消费活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培育专业化经营管理主体。(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政府要综合考虑人流量、环境安全等因素给予规划引导、场地设施、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支持,简化有关申报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进和培育商贸品牌。实施培育和引进商贸品牌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大商贸品牌引进力度,到2021年全省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和高端零售品牌30个,重点引进2-3个连锁便利店品牌,重点扶持2-3个本土连锁便利店品牌发展,引导自主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和认知度,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省商务厅负责)持续开展老字号认定工作,编制老字号传统技艺目录;支持中华老字号和江西老字号的非遗项目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已列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中华老字号和江西老字号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组织老字号企业与旅游景区对接,引导中华老字号和江西老字号产品进入景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推动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尽快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省内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依法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按照国家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流通企业,及时宣传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建立省、市、县联动合作机制,在流通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数据上互通信息,实现政策“应享尽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企业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支持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纳入江西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加强规划与国家标准衔接,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加油站规划布点,纳入全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持续开展全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气象局、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省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加大对冷链物流发展、生活必需品扩大储备、知名品牌引进、步行街改造提升、农村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推动夜间经济发展等流通领域短板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全省消费工作宣传、消费升级平台搭建、促进消费活动开展的资金支持。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商贸企业和商户给予一定补助及贷款利率贴息支持,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持续鼓励商贸企业壮大规模,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予以资金支持。各设区市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服务和组织架构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信贷产品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支持设立持牌的专业化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给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鼓励银行机构优化汽车消费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消费贷款发放比例。完善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和网络消费、绿色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等新消费领域的产品配置、流程制度等配套机制,提供专业性、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市场流通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抽检信息,积极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兴商、互利互惠、和谐规范消费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省级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协同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机制;推进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推广应用,鼓励生产主体积极开展追溯管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提高江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预包装白酒、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等试点品种,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备案食品进口商依法建立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制度,实现进口食品全程可追溯,防范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追溯体系。(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南昌海关、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以摧毁制假售假犯罪产业链作为打击的关键环节和整治重点,提高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网络销售的食品、药品、电子产品、半导体、汽车配件、儿童用品、老年用品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生命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电商平台专项整治;以食品、小家电、洗化用品、五金电料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开展农村市场的专项整治;加大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抽检力度,严格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曝光典型案件。(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拓宽社会共治渠道,努力构建社会协同共治和携手共创的放心消费创建机制,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发展流通、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为扩大消费提供保障和动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赣服通”功能加强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围绕实现“办事不出门、疫情不上门”的目标,充分依托“赣服通”平台,强化政务服务“掌上办”,及时推出在线挂号、网上问诊、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预约申领口罩等服务,积极引导广大企业和群众通过“赣服通”不见面办事,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细落实,确保疫情防控有力有效、经济恢复有序有力,现就进一步创新优化“赣服通”功能,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设立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专区。全面梳理汇集国家和省有关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举措,开展政策发布和解读服务;根据疫情等级和产业分类,推动企业复工备案“掌上办”,备案申请可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备案环节全程记录,相关部门在线办理,实现企业复工备案“不见面”。
二、推进企业注册等服务全程在线办理。部署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全程在线办理。全面接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办理基础上,实现投资项目核准全程网办。
三、拓展企业金融服务。对接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汇聚各大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优惠金融服务信息及产品,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更加快捷便利地获取金融贷款、贷款展期、过桥贷款等各项服务。
四、集成创业担保业务。全面对接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平台“创业百福e贷”“创业微信贷”等全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平台,实现创业贷款申请、材料自助上传、跟踪贷款申请进度“掌上办”,最大限度方便创业者。
五、开通税务绿色通道。加强与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的对接贯通,推动实现所有纳税人可预约办税,企业可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网签三方协议、存款账号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等业务,个体工商户可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业务。
六、助力企业掌上招聘。接入省级人才招聘平台,支持企业通过“赣服通”发布人才招聘和用工信息;部署个人在线求职平台,群众可通过“赣服通”查询就业岗位;推动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线上对接,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等,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
七、推进线上招商引资。设立招商信息发布专栏,向客商提供详细项目信息,推送已签约项目进展等情况;依托阿里巴巴集团钉钉视频会议系统,搭建招商交流平台,实现疫情防控期间项目线上洽谈。
八、加强企业咨询投诉服务。依托“赣服通”平台及时收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诉求、建议及投诉,结合各地“12345”平台,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以问题和效果为导向,以企业需求为着力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实化具体措施。特别是各市县“赣服通”分厅要参照省里做法,设立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专区,上线更多更好更具特色的服务事项,为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2020年2月1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假期至2月9日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一次性稳岗补助的生产企业不重复享受;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每成功推荐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保障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根据疫情防控安排,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对不属于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的企业职工,督促其尽快到岗上班。对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要通过多种有效渠道向员工提前通报。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为商超、便利店员工正常复工需要办理相关证明提供便利。
三、鼓励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为单元摸排回乡人员的就业需求,实现精准对接。收集和开发一批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引导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每人给予5000元补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属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疫情防控期间,对处于失业状态且未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失业人员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或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要充分借助“赣服通”等信息化手段,尽快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全程网上办理。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下调至20%(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至10%);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鼓励各地财政对300万元以上的贷款额度进行全额贴息。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布。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大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免费开放。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免费向社会开放网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及时更新完善线上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服务,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加强服务窗口卫生安全,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020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
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电〔2020〕2号)要求,在严格科学防控疫情的同时,保障物资供应,稳定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结合江西实际,就全力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
(一)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各地、各相关企业要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为错峰返程创造条件。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工作人员应适当延期返岗。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运用多渠道数据和先进手段,摸清农民工、学生等群体集中返程出行需求,实时监测分析人员流动情况,优化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开展定制化运营,推动错峰返程;要强化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消毒、体温检测、通风等必要措施,对发热的乘客要重点关注,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各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有效手段,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企业返岗人员提供核酸检测服务,提高返岗人员筛查效率。各企业要主动加强与人员输出地的衔接,提前了解每个返岗员工最近14天的活动轨迹,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安排上岗,严禁“带病上岗”。对来自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要落实14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点对点”包车方式组织工人返程,行前14天内且在途无相关症状的可尽快复工。各相关企业要每天对职工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三)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预先设置集中隔离场所,为无条件独立设立隔离场所的企业提供保障。企业要提前准备红外体温检测仪、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疫情防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四)保障返岗人员生产生活。各地要落实以社区(村)为单位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允许外地返程人员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正常进出居住场所。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员工住宿、通勤交通、物流等方面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实行错峰上班、网上办公和实行弹性工作制。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有通勤车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防疫措施,职工用餐要推行分时分餐制。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没有条件封闭管理的企业,要加强人员管控,倡导疫情期间返岗人员“两点一线”。
二、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五)防疫和生活保障类企业尽快全面复产。各地要积极帮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以及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立即复产,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各地通过挖潜改造、整合利用相关生产设施,推进日用防疫物资自产自保。做好春耕备耕工作,抓紧引导种植一批速生类蔬菜,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有力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
(六)其他类企业有序复产。各地要抓紧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列出复产企业和时间表,在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2月10日起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复产计划,采取安排重要岗位人员先返岗、本地员工先到位等分批复工的灵活举措,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开工营业。
(七)抓紧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所属重点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制定项目复工、开工、前期工作进度、突出问题破解责任、政策保障措施等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把重大项目、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纳入地方保供范围,保障项目建设施工通道畅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确保“成熟一个、开复工一个”。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
三、落实支持复工复产保障措施
(八)落实应对疫情稳增长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援企稳岗等支持政策,落实落细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有人办,畅通实施“最后一公里”,提升企业惠及面和获得感。
(九)抓好全产业链衔接。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外出务工人员滞留实际情况,加强劳务供需对接,组织劳动力不足的企业就地招工、就地吸纳,实现用工替代。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要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链。制定煤电油气供应保障预案,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
(十)强化要素流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就是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就是通过公路交通网络的不断,来保障整个社会运行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能断)”要求,严禁擅自拦截务工人员外出、阻断生产资料运输通道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关键物流枢纽正常运行。各地要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十一)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认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加强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各地对事关国计民生的急需物资生产资质或相关许可办理、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事项,要开通一站式审批绿色通道。落实好我省积极应对当前疫情充分依托“赣服通”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十项举措,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最大程度减少中间环节和书面材料,推动企业注册开办、纳税、缴费等更多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
四、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落细落实属地责任,主动作为,指导、帮助、督促企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协助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各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确保员工安心复工、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十四)加强运行调度。各设区市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周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上周复工复产情况。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缓慢、特别是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和部门,加大工作提示和督促力度,确保企业有力有序复工复产。
2020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
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落地落实,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确保重要必需领域生产企业正常融资需求得到充分便捷保障,确保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金融机构信贷投入总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全力支持我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1.实行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融资名单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国资、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要求,精准有效快速收集全省有合理融资需求、直接参与防控疫情的重要医用物资的生产、配套和收储企业,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名单,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全国性和省级企业名单,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同时,抄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导专项再贷款各承贷银行机构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精准、主动与重点企业对接,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以快速度、低利率满足重点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做到应贷尽贷。国家开发银行等9家全国性承贷银行驻赣分支机构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进贤农商行重点向省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省财政厅要落实好专项再贷款贴息政策,确保相关企业获得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贴息资金。(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满足重点企业名单之外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提供“一企一策”融资解决方案。鼓励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为防控疫情单位发放专项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增加信用贷款投放,积极满足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以及相关上下游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3.大力支持债券融资,鼓励、引导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积极利用交易所“绿色通道”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服务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相关机构和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开设“绿色通道”,降低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支持证券公司加强对疫情防控领域的融资支持,压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鼓励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向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鼓励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管产品并投向防疫抗疫项目,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江西证监局牵头)
二、全力支持经济运行稳增长
4.落实全省“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方案部署,指导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尤其是公共卫生、物流运输、生态环保、农业等涉及民生保障设施建设,以及将于近期复工开工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要及时梳理“已批未贷”项目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满足有效融资需求。(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5.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国资、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梳理收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融资需求,发送至省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扎实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积极对接名单企业,掌握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对近2个月内需要还贷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进一步完善落实不合理抽贷断贷行为报告制度,做到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审慎调整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针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涉及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困难企业,可通过组建债委会,促进债权行稳定信贷、稳定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6.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创新业务办理流程和模式,大力推广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放款的“不见面”贷款模式,扩大“小微快贷”“微企贷”“纳税e贷”等小微企业线上贷款产品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信易贷”支持,提升疫情期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进一步推进减费让利,鼓励银行机构通过推进循环贷和无还本续贷、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着力压降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度再降0.5个百分点。(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7.充分发挥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优势,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搭建疫情期间重点企业库,将省直有关部门梳理收集的企业名单纳入平台管理,发送至各银行机构对接。各银行机构要建立服务专班,确保对企业发布的融资需求及时响应支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8.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完善业务办理线上服务流程,指导外贸企业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等平台进行线上操作,对全省出口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出运前风险提供保障服务;对海外买家借疫情拒收出口产品等风险加大风险排查及线上培训,为企业进口医疗防护用品成品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提供信息支持;推广“信保贷”等线上小微企业保单融资专属产品,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江西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9.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业务流程,创新业务方式,通过电话、网络、快递等方式快速、便捷受理业务、办理审批。创新“抗疫担保贷”等专属产品,足额、保量为急需金融支持重点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所有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或视情况免收再担保费。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自2020年起,新发生的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牵头)
10.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要对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放绿色融资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支持企业生产,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到期私募可转债不能按时兑付的,要积极协调延期解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业务优势,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降低或取消抵质押要求,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省金融监管局牵头)
11.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引导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通过区块链平台办理应收账款线上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深入落实国务院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精简外汇账户,提升外汇服务保障。大力推进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措施,启动应急机制,指导银行开通外汇业务绿色通道,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简化支援疫情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取消疫情防控外债借用限额,按照“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原则,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有关用汇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牵头)
三、积极优化金融监管安排
12.强化正向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对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省金融监管局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予以奖励,向省政府推荐申报及时奖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倾斜;江西银保监局在监管考核评价等方面给予正向激励。(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3.辖区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江西证监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延期办理。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江西证监局申请延期1-2个月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等。证券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流动性等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经江西证监局评估后,视情况给予充分调整期。优化上市辅导监管流程,建立疫情防控相关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即受理,申报即验收”制度。全面运行辅导监管信息系统,拟上市企业通过线上提交备案材料和辅导中期报告,不再收取纸质辅导文件。(江西证监局牵头)
14.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流动性紧张而产生贷款逾期,以及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隔离人员因疫情期间还款不便造成贷款逾期,暂不视为违约,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进行征信异议申请,人民银行受理后,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做好处理。对因疫情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发展改革部门对目前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企业产生的信用记录,在借贷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还款承诺书后,不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不列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15.各级财政部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担保代偿给予风险补偿,并提高代偿容忍度至10%;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担保手续人员,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有效消除疫情影响,现就开展“项目建设提速年”、推进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项目谋划引进
(一)科学谋划项目。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库,对纳入国家、省“十四五”规划“盘子”,并能争取到主要由国家和省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列入市“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年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优先从入库项目中安排。及时跟踪研判形势,疫情期间,对列入中央预算内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的重大项目,亿元以上项目每个给予5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亿元以下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二)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互联网、公众号等平台,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推介,鼓励各级政府出资聘请招商顾问协助招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用市场化方式,面向境内外院校、企业招引专业人才,组建专业招商队伍。(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三)实行“不见面”在线审批。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全程网上运行,对需要纸质批复文件的实行免费寄件;推行建设项目流程设计、告知、审批标准化。所需必须资料先提交电子版,所有资料纸质版待疫情结束后补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四)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一律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疫情期间,对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可以以保函方式缴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人社局)
(五)减少审批环节。疫情期间,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已对可研报告进行了论证的,简化后续可研评审。容缓办理节能审查及不涉及大面积征地拆迁等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技术单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批复可研和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六)实行承诺告知审批。建设项目“一书一证”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材料实行容缺受理,边办边补,可先提供电子材料办理,疫情结束后再提供纸质材料。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其中环评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可采取豁免审批、承诺告知审批(疫情结束后补办手续)等方式。对生产或转产与疫情防控有关的75%乙醇、含氯消毒剂企业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免于现场踏勘,当场发放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许可证;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疫情期间(自2020年1月24日至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后的60天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七)压缩审批时限。疫情期间,所有复工复产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一证”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压缩至8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新(扩)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消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
审批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直相关部门)
(八)简化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手续。疫情期间,因应急防疫需要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可由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意后,可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调整为邀请招标;同一类型、同一工艺的项目可采取跟标采购方式(施工单位为国企)。
疫情期间,取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时要求注册建造师担任委托人的规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
(九)缩短招标投标时限。疫情期间,因应急防疫需要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项目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调整为最短不得少于15日;对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含EPC)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调整为最短不得少于20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施工许可。疫情期间,对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中已动工但因多种原因未及时获批施工许可的项目,实行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联合现场踏勘,在工程建筑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合格,五方责任主体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后,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并核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
(十一)试行工业项目“桩基先行”。疫情期间,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中,实行了工程总承包(EPC)的工业项目,试行“承诺审批”+“桩基先行”改革举措,建设单位提供分阶段实施或先行施工部分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桩基)合格书和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后,可分阶段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申领施工许可证。后续工程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时,通过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完善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及自然资源分局)
(十二)加大权力下放力度。疫情期间,按“能接尽放”的原则,有关重大项目推进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行政审批事项,只要县区(开发区、新区)有能力承接的,即时下放到位,推动企业实现“就近办理”。疫情结束后综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承接运行情况再统筹下放赋权一批行政审批权力。(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企业项目用工需求
(十三)实行返岗复工员工补贴。疫情期间,积极与铁路等部门对接,采取包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集中组织市外员工返岗。对重点企业、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组织市外员工返岗复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对自行到岗的返岗员工和新招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和小时工),按省内200元/人、省外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已享受包车补助或专车接送的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从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就业服务和稳岗补助。疫情期间,向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含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培训学校)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成功推荐1名劳动者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从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
对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务工人员住行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须申领注册电子通行证,并通过手机进行个人轨迹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完善电子通行证登记信息,在防疫期间出入公共场所时出具电子通行证。除近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以及其他国家要求必须隔离的人员一律在属地进行集中隔离外,返岗务工人员经必要的健康检测后可取消隔离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对辖区内镇街、社区、村委会不加甄别阻止人员出入的做法进行排查并坚决纠正,确保返岗务工人员进得来、出得去。合理保障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返岗人员居住场所,所属县区(开发区、新区)应选择租住符合条件的员工集中居住点,经费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企业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统筹关键要素支撑
(十六)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对因防控和治疗新冠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和乡镇卫生院(所、室)、农村医疗卫生、卫生防疫等所需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七)用地林地指标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林地指标重点保障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对疫情期间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使用本辖区存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仍无法满足的,市级统筹协调异地购买或从市级调剂库中统筹调剂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十八)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降低企业用地资金成本。出让土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全部调整为20%。宗地在签订土地出让金合同后一个月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含竞买保证金)。商住类经营性用地的余款缴纳,宗地起始总价为5亿元以上的用地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缴清,宗地起始总价为3亿元至5亿元的用地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缴清,宗地起始总价为3亿元以下的用地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清;工业用地余款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暂停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疫情期间,暂不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履约监管。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一)延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备齐相关申报资料,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延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落实砂石、混凝土保供稳价。全力支持为重大项目提供建筑用砂石、混凝土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多措并举拓宽供应渠道,统筹利用好航道和防洪疏浚工地砂等资源,积极争取增加年度采砂总量;健全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用砂协调机制,简化采区批复程序,采砂区所属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保障砂石正常开采;强化建筑用砂市场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着力保障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砂需求。(责任单位:市采砂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重点生产原材料采购和物资调运困难问题。对新上原材料生产项目,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实行边生产边审批,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政公用集团、南昌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防护服、隔离衣等防控用品,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要;对项目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疫情期间,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防控物资费用以30元/人/天的标准按天数计入项目工程造价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五)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政策。争取更多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全国性名单或省级名单,积极协调银行机构向名单内企业发放专项再贷款。对于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在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贴息50%和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贴息25%,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制造业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十六)开展银企对接。梳理汇总全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以及上市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复工复产融资需求,协调驻昌金融机构开展银企融资对接,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积极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减少客户面访等非必要人群聚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房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疫情期间,复工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10%的比例预拨付(按照原资金渠道安排)。建立完善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融资统筹协调机制,全力争取银行信贷、地方政府一般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险资等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公用集团、市城投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南昌工业控股集团、南昌旅游集团、南昌水投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驻昌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降低0.5个百分点。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对于企业2020年在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发生额的0.5%给予企业保费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降低企业贷款“过桥”成本,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普惠性转贷基金,托管机构组建前暂由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普惠性转贷职责,疫情期间年化费率按基准利率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南昌工业控股集团)
(二十九)加强农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对重点保供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加工、储存和冷藏设施等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上年度已竣工投产并且疫情期间投入正常生产的项目,按照国家当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按项目开工到建成投产期间的实际贷款时间计算,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加强工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对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鼓励类新开工工业项目,本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本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其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疫情期间,对新上熔喷布生产项目且产品合格的企业,按其购买熔喷设备发票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重复享受其他设备补助政策。
上述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所需资金从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一)加强服务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疫情期间,对集聚区内中小企业已采取减免租金举措的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减免房租补贴和防疫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服务业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疫情期间,除已经享受市级以上集聚区资金补助的商业街区、大型市场、商业综合体、商场对中小企业已减免租金20万元以上的,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2020年度南昌车主汽车报废后购买新车的,给予每辆1000元奖补。对农贸市场信息化改造,实现在线选购、下单和快速送货上门服务的,给予每个农贸市场不超过5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商务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畅通物流交通运输
(三十二)全面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各地各部门不得简单采取堆填、挖断等硬隔离方式,阻碍县、乡、村道公路通行。在保障城市主、次干道交通畅通的同时,城市支路及单行道车辆能够通行有序循环,不得阻断交通。疏浚赣江南昌段航道,规范航运秩序,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原材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逐步有序恢复客运站场运营和市际客运班线、旅游包车、近郊公交、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客运服务,确保复工复产企业返岗员工顺利上下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三)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保障。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政策,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运输车辆,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全面放开码头运营,对复工复产企业有需求的大吨位船舶优先引航进港。按照货物走向,引导船舶进入指定的水域锚泊,保障船舶进港、停靠安全有序。对提供民生物资供应的重大企业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七、健全疫情防控责任体系
(三十四)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疫情期间,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要突出指导企事业单位、行业落实主体责任职责要求,切实履行管行业、管疫情防控的“一岗双责”。对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实行捆绑责任制;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重大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都将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副市长、市纪委监委、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复工复产企业、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落实电子通行证申领、手机旅居轨迹查询、员工管理等措施,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项目管理层到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积极支持企业对员工开展必要的健康检测,并实施中药预防性干预。(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八、完善协调调度机制
(三十六)建立项目调度推进机制。对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进行梳理,制定复工开工时间表,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持续实施业主(代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小三长”的日常调度和分管副秘书长一日一调度、分管副市长一周一调度、市长一月一调度“大三长”的定期调度,实行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督查、市发改委统筹督查、市政府专项督查“三级”督查,高效解决疫情期间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围绕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梳理项目全部推进链条,将每个项目的推进链条分成若干关键环节,每个关键环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延伸到项目行政审批和服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政府督查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七)建立市领导挂点帮扶和督查机制。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由市委常委和副市长分片包干,各行业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挂点帮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成立驻项目工作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复工复产中的用工、交通等需解决的问题。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政策落实情况和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排名。完善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分别牵头做好督查和考核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督查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有或新出台的支持项目建设政策措施,一并遵照执行。按照“就高”的原则兑现政策,不重复享受。涉及到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的,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用于应对疫情方面的支出。
注:
1、文中“疫情期间”除特别指出的情形外,均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疫情结束后”指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后;
2、责任单位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金融保障防疫情稳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强化金融保障防疫情稳经济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强化金融保障防疫情稳经济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落地落实,切实强化金融对防疫情稳经济的保障作用,全面扶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尽最大努力减少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着力保障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保障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1.形成全市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国资、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部门,梳理汇总全市为应对疫情所需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有关原辅材料和设备制造配套企业、收储流通企业,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销售企业,以及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形成全市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并向省发改委、省工信厅争取纳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全国性名单或省级名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落实)
2.优化疫情防控信贷服务。对于纳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全国性名单或省级名单企业,市金融办协调承担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9家全国性银行和3家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市财政局落实好专项再贷款贴息政策,确保名单内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实际融资成本。对于未能纳入全国性名单和省级名单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市金融办牵头协调驻昌金融机构予以积极支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依职责落实)
3.争取“战疫专项债券”融资。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专项债券注册发行“绿色通道”的政策窗口期,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对接,积极推进重点国有企业和疫情防控龙头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战疫专项债券”。(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南昌市政控股公司、南昌城投公司、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南昌工业控股集团、南昌旅游集团、南昌水投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依职责落实)
4.加大产业引导投资。南昌市重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南昌市科技发展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应加大对大健康产业的支持力度,募集资金重点投向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诊疗服务、新药研发外包服务等行业企业,助推企业发展并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南昌工业控股集团依职责落实)
二、促进经济稳健增长
5.争取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坚持“广开前门、多渠汇水”,建立完善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融资统筹协调机制,全力争取银行信贷、地方政府一般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险资等资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南昌市政控股公司、南昌城投公司、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南昌工业控股集团、南昌旅游集团、南昌水投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依职责落实)
6.开展“保复工复产”银企对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会同商务、农村农业、国资、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梳理汇总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以及上市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复工复产融资需求。市金融办协调驻昌金融机构开展银企融资对接,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积极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属地原则及时解决银企融资对接遇到的问题。鼓励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减少客户面访等非必要人群聚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依职责落实)
7.稳定贷款到期企业信贷供给。对发展前景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引导驻昌金融机构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减免逾期利息、延迟还款期限和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做到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审慎调整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帮助企业缓解贷款到期还款困难问题。(市金融办牵头落实)
8.深度降低企业贷款“过桥”成本。加快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普惠性转贷基金,托管机构设立前暂由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普惠性转贷职责,防疫期间年化费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坚定与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南昌工业控股集团依职责落实)
9.用好纾困基金。用好南昌市重点企业纾困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科学规范、高效灵活的投资决策机制,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纾困力度,着力缓解企业股权质押风险、公司债券兑付风险。引导金融机构稳妥处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市金融办、南昌工业控股集团依职责落实)
10.保障公众征信权益。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流动性紧张而产生的贷款逾期,以及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与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还款不便造成的贷款逾期,暂不视为违约。企业向金融机构签订还款承诺书后,相关信用记录不在信用南昌网站公开公示,不列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依职责落实)
11.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并提供针对参与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复工复产企业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业责任险等专属产品和公益保险计划。引导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引导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对出口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出运前风险提供保障服务,协助企业防范海外买家借疫情拒收出口产品风险,推广“信保贷”等线上小微企业保单融资专属产品,为受疫情遇到困难的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市金融办牵头落实)
12.大力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把握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机遇,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机构辅导、银行助力、渠道畅通”的“五位一体”企业上市工作生态圈,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企业登录与之发展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信用缓释凭证等,缓解短期资金压力。(市金融办牵头落实)
13.履行地方金融企业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适当下调年化综合利率,缓收或减免部分逾期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融资增信需求,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机构优先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适当延长业务期限,下调收费标准,缓收或减免部分逾期罚息。(市金融办牵头落实)
三、强化尽职免责和正向激励
14.强化尽职免责。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担保手续人员,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市金融办、南昌工业控股集团依职责落实)
15.激励金融机构担当作为。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政治站位高、大局意识强、勇担当、善作为的驻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市政府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中给予专门表扬奖励。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依职责落实)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月12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根据易炼红省长2月13日在设区市市长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和省防控应急指挥部4号公告要求,围绕实现“三战齐打,战战告捷”的目标,务实担当、艰苦细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坚持“防”要有力,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
全市以县域为单元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力量下沉,完善配套机制,坚决守住、守牢、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1.合理划分网格。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好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合理划分网格单元。
2.压实网格内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单元每一个单位都要有人监管、有人负责”的要求,明确网格单元内相关主体(包括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昌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乡镇(街道)的网格单元监管责任。
3.落实房屋出租者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除经核实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外,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复工复岗的原租客,未返昌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昌。
4.严格管控检测到的发热人员。以社区为单位,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属地负责,做好发热人员自报、举报、查报和转报、转运、转诊、转接各项工作。
5.明确责任。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落实属地责任,相应的市直单位负行业管理责任。
6.完善配套机制。要加快推进扫码登记。要求所有在昌和来昌人员免费申领电子通行证,重点人员通过电子通行证每日上报体温和身体健康状况。密切检测发热人员活动轨迹。电子通行证要实行一人一码、一码通行。
(二)坚持“治”要有效,全面落实“应收尽收、应治尽治”要求
直面“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对我市收治场所、医疗能力带来的挑战,提前谋划,做足预案,充分挖掘、利用省市医疗资源,切实将“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要求落实到位。
1.做预案。要对全市定点医院床位数、人员、物资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工作预案,统筹调度市级和驻昌省级医院床位医疗资源,鼓励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依法征用酒店、培训中心等设施作为留观场所给医院使用。
2.快分诊。要健全发热病人接送就诊机制,严防失管失控。选派经验丰富的医生承担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及诊断治疗工作,预检分诊要快速分流,诊断治疗要分区管理。支持县级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延伸点开展预检分诊及留观工作,满足偏远地区需求。
3.减存量。严格落实省里关于在3日内对疑似患者全部检测确认完毕的要求,最大限度消减存量。
4.救危重。整合市级医疗资源,成立市级专家组,对病症较重的病例按照“一人一案”进行会诊。对危重症患者视情况寻求省级医院专家的会诊,或转运到南大一附院进行救治。
(三)坚持“保”要有序,全面保障物资需求
1.加强防控应急物资供应。按照“市级统筹、县区负责”的思路,用好生产、购买、捐赠、上级支持四个渠道,全面保障应急物资需求。市里对村(社区)网格单元的应急物资独立切块保障。加强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调度,协助解决好生产企业的员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问题,最大限度释放现有产能。通过强化市内外合作,鼓励市内纺织服装等企业转型、新设企业或生产线全面扩大产能。
2.着力保供稳价。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蔬菜、肉蛋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流通、供应工作,按照可满足全市15天持续用量的要求对生活必需品进行战略储备。
二、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今年是精准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要全面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实,坚决完成剩余1831名农村贫困人口的“清零”工作,确保全面小康不漏一人。
(一)全面摸排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国家成效考核、市级交叉考核、省级督查暗访等各类考核评估、督查巡察、审计监察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列出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以问题整改的高质量保障全面小康成色。
(二)切实精准帮扶。持续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重点,针对扶贫质量不高、产业扶贫不强、基础不牢、动力不足、就业不宽、监管不严、投入不多、培训不够等突出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持续增强产业输血功能,提升劳动技能培训实效,强化就业帮扶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增收。要重点监测排查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致贫风险的边缘户和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新贫困人口,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的低保户、特困供养户、残疾贫困户等特殊群体,创新多种方式持续落实脱贫攻坚各项政策,尤其是涉及“两不愁三保障”和安全饮水等方面的政策,通过代办、委托办理、上门办理等形式,确保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落地。全面保障困难群众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及时将因疫情感染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正在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直接予以临时救助。
(三)持续巩固提升。总结提炼、充分运用联防联控阻击疫情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经验成果,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脱贫攻坚成果回查监测、脱贫人口增收发展、防止返贫保险保障、扶贫项目运维管护、扶贫扶志激励约束等机制。着力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南昌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新举措、新模式。深化“党建+”扶贫,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内在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三、坚决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
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充分发挥投资、消费、出口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全力争取完成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一)全力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落实好上级关于复工复产的要求,重点实施分类分批管理,在企业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的前提下,全力分类有序推动我市企业复工复产。
1.分类分批管理。对二产、一产、三产进行分类管理,对各产业内企业进行分批管理,全力推动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企业的重点产能优先复工复产,本地员工优先使用,物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暂不复工营业。
2.强化要素保障。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实行封闭管理的现状,重点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难题,尤其是要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在全面撤销南昌市域范围内34个高速卡口和51个国、省干线卡口的基础上,有序恢复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运营,有序恢复市际客运班线、远郊公交线路。积极开展省内和省际间“点对点”道路客运等服务。
3.强化政策落实。严格抓好省、市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在审批、金融服务、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支持力度,让企业更加及时、更为充分地享受到“政策红利”。
4.压实防疫责任。将企业纳入联防联控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指令要求,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尤其是要把好返岗上班人员“进入关、管控关、诊治关”,加强对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连续14天以上无症状者可以返岗上班。到过疫情严重地区又未过隔离观察期的,一律不准返岗上班。鼓励复工复产企业等单位用专车接送员工上下班。
(二)提速提质推进项目建设
全面开展“项目提速年”活动,统筹谋划、务实创新推进项目建设,为打好经济发展推进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是积极谋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抢抓国家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和“十四五”规划编制的机遇,谋划一批补短板、强弱项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要着眼于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医疗公共卫生、城乡冷链物流、生物医药等公共服务领域谋划一批民生保障补短板项目;要适应新业态、新技术跨界整合优势传统产业的趋势,紧盯产业、业态的变化,谋划一批紧跟市场需求的大项目、好项目,全面做大做优做实项目储备库。要加快重大重点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编制全市2020年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力争2020年重大项目数量、投资总量同比有较大提升。
二是创新引项目。要充分抓好疫情防控对招商引资的窗口期,充分利用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实行“不见面招商”。要借助当前受疫情影响江右商帮企业家封闭在家的现状,主动开展电话、微信走访慰问在昌企业家活动,寻找招商机会,搞好项目对接。要全力实施招大引强“5020”工程,努力实现全年300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
三是务实推项目。坚持以实物工作量论英雄,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用工用地、资金物资、用水用能等问题,全面疏通项目建设堵点,确保已开工项目快推进。重点是要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债、专项债、企业债和银行、协会及地方投融资平台,着力破解资金瓶颈;要确保有限土地指标优先解决重大重点项目落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和“去库存”力度,着力破解用地难。要设立重大重点项目审批专仓,充分利用“网上审批”“绿色通道”“联审会办”等审批服务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并联推进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为项目建设抢出“黄金施工期”,确保未开工项目早开工。要抓好“3+3+3”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调度,四套班子领导挂点重大重点项目制度机制。探索建立项目智能化推进平台,在每个市重大重点推进项目建设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增设移动端口,实时查看项目建设进展,倒逼重大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工地现场管理和疫情防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三大战役”工作保障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大战役越是最吃劲的时候,越要保持社会面平安、稳定。要多元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服务,营造依法防疫浓厚氛围;积极引导人民调解委员开展矛盾纠纷摸排和矛盾化解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筑牢社会安全稳定防线。要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抓好扫黑除恶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阻碍复工复产、破坏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对拒绝隔离治疗、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阻碍防疫措施、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制假售假、诈骗、聚众哄抢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要加强舆情引导。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网上信访、手机APP等渠道反映信访诉求,加强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和报道疫情动态,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化解公众疑虑,增强网络舆论正能量。
(二)加强督查考核。聚焦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精准脱贫攻坚战、经济发展推进战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重典治乱”的决心从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倒逼工作落实落地。要重点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执法、激励、督查问责。要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防疫主体责任落实的执法力度。对于未做好复工防疫措施、隐瞒疫情信息的企业,要及时采取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措施,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要健全激励制度。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即时奖励。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加强对防疫责任向上溯源力度,追究关键人员责任。对村(社区)“一线”工作人员,要本着“保护为主、问责为辅”的原则妥善进行处理,保护好工作的主动性。由督查问责组负责,加大对公务人员违反禁令参加聚集会活动的处置力度,发现一起,问责一起。要追究新增病例的连带责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三天内现有疑似病例完成检测后,因工作严重失误、责任未落实导致新增病例的,要倒查街道(镇)、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同时,以推进“五型”政府建设为抓手,持续推进“怕慢假庸散”作风大整治,持续加强脱贫攻坚领域和经济发展领域的督查问责,为“三战齐打、战战告捷”提供坚强保障。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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