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南昌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正式批准成立,是南昌市工商业联合会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南昌市非公企业维权服务中心作为政企沟通的新渠道,主要职责是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供维权、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承担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举报诉求的受理、办理工作,协调、督促解决有关问题。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全市各行各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切实发挥工商联职能优势,南昌市非公企业维权服务中心迅速组织法律专业人士,通过网络推送新冠疫情期间非公企业关注的法律问题解答,并联合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战疫”法律援助团,在疫情期间,将以多种形式,为全市非公企业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免费法律服务,引导企业“持法战疫”,在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更快更好地恢复发展。
一、服务内容及形式
(一)服务内容
法律援助团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解答企业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导致的生产经营、合同纠纷、物业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等法律问题,以及捐赠、政策、贸易救济、企业经营风险评估、进出口等相关事宜。
(二)服务形式
在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团主要以线上方式提供免费法律帮助。通过微信二维码加入法律援助微信群,群内有专人引导,按照不同诉求分流到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律师24小时全天候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967788维权服务热线与市非公维权服务中心及法律援助团律师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法律支持。咨询答疑一般为专业小组值班律师答疑解惑,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具体律师提供帮助。
二、非公企业维权服务热线
967788,86256110(南昌市工商联维权服务处联系电话)
三、非公企业维权服务中心电子邮箱
ncsfgwqzx@126.com
四、服务对象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市工商联所属商会
五、法律援助团功能介绍及分组情况
1、咨询引导小组:负责损赠相关法律、政策咨询,维权指引,以及接待初次咨询,按咨询的内容分流到相关专业小组解答。
2、合同法律事务小组:负责合同类法律事务的咨询。
3、劳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企业劳动用工方面法律事务咨询。
4、诉讼类法律小组:对涉诉法律事务提供相应咨询和指引。
5、涉外及综合法律事务小组:提供涉外法律事务及政策咨询、以及1、2、3、4以外法律事务咨询。
法律援助团成员及分组人员名单






志谦律师事务所简介
志谦,取自志存高远,谦谦而行(出自诸葛亮《勉侄书》和司马迁《史记》)。
志谦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精品法律服务为立所之本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商事经济领域法律服务行业中,极具强劲实力的新起之秀。
术业有专攻,志谦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在商事经济领域中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专注于商事经济法律事务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企业行政法律事务处理,以及企业法律方面研究。以律师执业领域为横、客户项目所需为纵,构建精细分工的律师团队。为客户按需配置法律顾问及项目小组,努力满足客户对专业化和综合性高端的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企业行业特性,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促进企业间共享商经,合作共盈。
志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拥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在相关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志谦还通过不间断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持续地提高律师的专业服务水平。细致的专业分工和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则进一步确保了志谦能够长久地为客户提供富有深度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志谦对精品服务的锲而不舍,为其赢得了优质高效的口碑。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简介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恪守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中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160多个主要城市的全球服务网络,出色完成了一系列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重大法律服务项目,创造了中国法律服务领域的多项第一,获得社会各界的肯定与好评。
1、德恒荣誉
2016年11月,德恒荣获ALB“中国律所30强”、“亚洲律所30强”。
2017年7月,德恒荣获The Lawyer 亚太地区100强律师事务所
2017年11月,德恒荣获ALB“亚洲律所50强”和“中国律师30强”。
2017年12月,德恒荣获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2018年7月,德恒荣获 ILASA “2018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银奖。
2018年10月,世界著名专业法律杂志《The Lawyer》公布“2018亚太地区律师事务所100强调查报告”,德恒位列“中国律所”排名第二。
2019年1月16日,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法律500强》(Legal 500)发布了最新亚太地区排名,该榜单共包含18个业务领域的排名,德恒在8个领域被列为领先律所。获得推荐的业务领域:银行与融资、公司并购、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劳动法、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房地产和建筑。
2、分支机构
德恒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在南昌、上海、广州、深圳、长春、天津、大连、长沙、武汉、沈阳、西安、济南、杭州、郑州、重庆、乌鲁木齐、福州、南京、成都、昆明、合肥、太原、珠海、苏州、温州、无锡、东莞、三亚、宁波、南宁和石家庄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在美国、法国、荷兰、德国、俄罗斯、印度、巴西、智利、南非、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加拿大、土耳其、阿联酋、哈萨克斯坦和中国香港等地建立了一百六十多个境外分支与合作机构。
德恒凭借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丰富的全球资源和现代化办公系统,形成了全球化、网络化、紧密型中心平台服务体系,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3、服务领域
在非诉领域,德恒制定了具有国际水准的法律服务标准和具有良好质量控制的实务操作规范,依靠勤勉尽责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完成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服务项目;在国内外股票、债券的发行、承销、上市,基金发起设立、投资运作,国内外公司企业创设、改制、分立分拆、重组并购、产权交易、破产重整、债务清偿,风险投资、私募融资、跨境投融资,国际招投标,房地产开发经营、重大建设项目、国际工程,矿产能源、劳动保障,专利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多次获得国内外“最佳IPO项目”、“最佳股权市场项目”、“最佳股权交易”等奖项。
在诉讼、仲裁领域,德恒律师具有深厚经验和良好信誉,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的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业务范围包括诉前、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不同的诉讼阶段,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涉外、国内外仲裁等不同的业务领域。
德恒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包括金融、银行、保险、证 券、期货、基金、医药、房地产、汽车、钢铁、家电、能源、矿业、电力、建筑、铁路、公路、桥梁、船舶、航空航天、海事海商、港口、零售、物流、计算机、软件、网络、电信、媒体、娱乐、体育、煤炭、石油、天然气、纺织、服装、家具、造纸、印刷、化学、塑胶、电子、金属、机械、设备、仪表、生物制品、食品、农业、市政、水务、公共服务等。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是德恒律所在江西的唯一分支机构,成立于2019年3月8日,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吉成大厦,现有律师等工作人员共计50余名,已建立起以金融证券、公司并购、争议解决、刑事辩护、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政府与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涉外投资、企业拯救等为主要业务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师南昌所”)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CBD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7楼,办公面积2000多平方米,办公环境优越,配套有大型会议室、宽阔接待大厅、洽谈室、模拟法庭、空中花园等设施,为律师和客户提供一个高档、静雅、大气的温馨氛围。
京师南昌所以铸造红色京师、专业京师、人文京师为发展目标。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听党的话,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而奋斗。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于法律、业务精湛、纪律严明、能打胜仗的律师队伍。在专业上,以建设专业强所为奋斗目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人文上,京师律师坚持以“仁、义、礼、智、信”为人处世、执业。以仁爱之心化解社会纠纷、建立和谐社会;一言九鼎、诚信执业;伸张正义、维护公平;以智“赢诉讼”。
在核心业务定位上,京师南昌所专注“十大行业”、深耕“七大专业”。在服务广度上,关注国有企业、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航空汽车、文化传媒、医药健康、环境能源、军民融合。在服务深度上,深耕常年法律顾问、刑事合规(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合规、破产重整、股权并购重组、资本市场投融资、民商事诉讼。本所在“十大行业”“七大专业”方面,已服务众多优质客户并获得客户高度赞誉,已取得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理论成果,在业界处于领先、示范地位。
在服务体系方面,京师南昌所“四化”服务体系,确保服务高质量、高效率,也是本所的最核心竞争力。“四化”是指,律所运营管理“团队化”,律师团队“专业化”,服务过程“规范化”,服务内容“标准化”。“四化”服务体系保障“京师精兵劲旅”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打胜仗”“赢诉讼”,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四化”服务体系充分展现了京师南昌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在服务目标上,对于非诉讼业务,京师律师以专业知识、团队能力、制度保障,优质高效助推客户“防范风险 依法合规 创造价值”;对于诉讼业务,京师律师运用“胜诉三大法宝”,以“赢诉讼”为目标、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京师南昌所以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是客户委托本所的最大价值所在。
京师南昌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专业强所之路,坚持“四化”服务体系,在100多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许。
朗秋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3月26日,前身系南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是由熊朗秋主任带领三名律师辞去公职创办的全省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合伙人十名,执业律师及辅助人员六十余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一名。
二十多年来,本所作为江西老区本土知名的律所,多次被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并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集体三等功三次;被授予“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名律师被授予省市“十佳律师”、“优秀律师”的光荣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其中六名律师被授予“南昌市法律援助爱心大使”,而且我所熊朗秋主任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并受司法部通报表扬并作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三、五、七届律师代表及全国律协理事。
本所坚持“党建促所建”的发展方向,坚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所党支部自1993成立以来多次被评为省、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党支部”,被誉为“南昌市法律服务战线的一面旗帜”。2017年,所党支部被南昌市市直机关工委评选为“五星级基层党支部”,成为律师行业首批获此殊荣的党支部,同时被江西省司法厅评为江西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市级示范点”以及被南昌市市委组织部评为“南昌市党性教育基层基地”。为此,时任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司法部律师工作司副司长周院生及省市领导先后均莅临我所检查、指导工作。
本所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但根据业务的专业化领域创新了管理机制,建立了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公司业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劳动人事法律事等六大业务部门,统一调配人力和业务资源,创造了系统集成、重点支持、全面服务的一站式服务模式,拥有强大的团队协作服务能力。
本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先后担任省、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党委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为大量中小企业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拥有一批法律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二十多年来,成功办理了轰动全国的“德国牙医章俊理索赔案”,维护了近万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九江四龄童两臂伤残损害百万赔偿案”、“南昌洪城大市场‘11·11’银行劫案”、“省广电艺术幼儿园失火案”、南昌先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等一批影响重大的经典案例,而且参与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参与实施了我省第一批二十余家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兼并工作。
本所经过律师辛勤的劳动,在红土地上创造了“朗秋律师”的知名品牌,“朗秋律师”蜚声省内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于2000年元月份成立,是经江西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系江西省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寓意为:阳,正气所在;明,展望未来;阳,仁满天下。
律所设立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436号物资大厦14楼,与南昌市地标建筑八一广场毗邻,地铁2号线青山路站2号出口即达,位于南昌市正中心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整体办公面积600余平米,主要合伙人由原公办南昌市第一、二、八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组成。
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系江西省和南昌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律师、律师助理及工作人员近30人,其中5名执业合伙律师、16名执业律师及4名律师助理,内勤4人,具有法学硕士学历的多人。本所一直致力于诉讼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的法律服务,长期担任多家国有大型金融银行、房地产企业、混凝土企业的法律顾问,并与各国有保险机构达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为上述企业提供专项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本所曾多次代理重大、疑难的各类保险诉讼案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并获得胜诉。熟悉保险、金融机构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有处理丰富的保险金额案件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与各类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有极高的专业水准。
此外,本所长期担任多家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包括:南昌市某民政局、某卫生局等,为行政机构的依法行政保驾护航,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提供法律支持。
本所还致力于为多家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及民企提供诉讼案件法律服务,与多家建筑企业保持长期诉讼业务的合作,多次代理复杂、疑难、涉及标的额巨大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大多取得调解、胜诉的良好效果,并得到涉案企业的一致认可,具有处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所另一专项法律服务为医疗纠纷案件法律服务。我所有具有法医资格的律师人员,对于办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纠纷、劳动者工伤纠纷案件经验极为丰富,曾为江西省多家大型医院处理过医疗纠纷案件,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本所办理刑事辩护类案件众多,业内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由本所律师经办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制造毒品案件多名被告人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二审由本所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最终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变了公诉机关制造毒品罪名的定性,取得了第一被告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全面胜诉。
本所成立至今本着不断努力,不断创新,提供优质服务并拓展前行的服务理念,希望与各行业融合沟通,相互合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本所律师服务宗旨:责任至上、精诚团结、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求发展。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简介
盈科南昌分所经江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直接投资和运营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盈科南昌分所选址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座五楼,拥有2100多平米现代化办公面积,设有VIP客户接待区、洽谈室、会议室、客户服务中心、独立办公室等商谈办公专区。同时,毗邻市委、市政府,能尽享红谷滩中心区丰富完善的市政、文化、商务配套资源,视野开阔、环境优雅、交通便捷。
盈科南昌分所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一百五十人,目前已在以下领域设立多个专业律师团队和业务部门: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政府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民事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
盈科南昌分所扎根洪城,秉承总部“诚信、卓越、合作、责任”的服务理念,遵循“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力求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成一家具有本土智慧、全球视野的大型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第十七家分所,于2016年9月经江西省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南昌分所设立之初定位于立足江西本土、依托锦天城总所平台与资源、以国家长江经济带、环鄱阳湖经济区战略为支撑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南昌分所是由五位高级合伙人及其组建的五个律师团队构成,律所办公室设立于南昌地铁大厦8楼,现有律师及行政、财务辅助人员70余名,其中博士、硕士近二十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律师均具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为多家政府、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南昌分所设立至今,在对接锦天城总部专业、资源的优势下,通过南昌分所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在金融资本、建筑房地产、诉讼仲裁等领域都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同与赞誉,在同行业中综合实力排名前列。
南昌分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筑、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破产与清算、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等。
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疫情部分
1、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企业签订的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则合法有效。
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建议及时与对方协商中止、变更合同。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又无法协商中止、变更合同的,可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来减轻、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企业能否主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答:据社会信息,本次疫情严重程度与2003年“非典”类似。“非典”时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认为:非典型性肺炎属于自然灾害,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参考“非典”影响下人民法院处理意见,企业可以主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自然灾害,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3、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主张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答:企业不能当然主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
适用还需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内容、订立时间、合同目的及客观事实等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以商业租赁合同为例,合同对不可抗力导致损失有约定依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建议按照公平原则协商解决。按租期长短,短期租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长期租赁的争取互谅互让,适当减免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特别省内企业要注意的是,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第6条:“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企业应积极及时关注政府政策动向,享受政策利好。
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订立于疫情发生之前,合同对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没有约定的,企业因疫情及政府防治措施影响,产生工具或原材料被征收征用,导致合同标的无法生产、运输,无法按约定交付,此时企业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减免责任。
建议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发送通知,将疫情对合同标的生产、运输或其他不能履行合同因素明确告知对方,并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收集并留存不可抗力证明证据,如对政府机构发布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征收征用、转产等通知、命令文件进行保存。最后再根据合同的性质与目的进行协商中止、变更或解除合同。
4、对方违约导致企业损失,对方主张因疫情影响的,如何应对?
答:企业应仔细甄别本次疫情发生时间、程度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影响。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及时通知本企业,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是否在合理期限提供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材料及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企业因对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违约产生的损失,建议可先通过协商,结合双方过错,按照公平原则确定承担比例。例如对方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对方承担,此时企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产生的费用也可要求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部分相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应注意哪些特别事项?
答:对于企业内部而言,要时刻关注国家政策法规,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完善合同内部管理,把控合同具体内容。对于企业外部来说,建议在订立重大商事交易合同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对交易对象、交易背景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以把握交易机会,规避疫情下交易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终将结束,建议企业秉持平等、公平原则,响应中央政府与省政府稳定经济增长措施,加强对疫情持续期间法律风险调控,互谅互让,相互扶持,友好协商履行合同,达成互惠共赢。
6、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但是,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职工工资与企业业绩挂钩,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此约定情形外,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只能和职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企业可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计算劳动报酬,稳定工作岗位。
7、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因防控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假期至2月3日,各地政府也相继发文推迟复工,江西省复工期限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这可能造成企业无法及时发放职工工资问题。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节假日、休息日是正常工作生活可以预见的。此次疫情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企业,不可能苛求企业能够提前发放。当然,企业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
答:租赁法律关系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对此,合同约定可以减免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区分商业经营性房屋和住宅处理:
1、对于商业经营性房屋。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的,或者商业经营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
2、对于普通住宅。由于普通住宅不涉及商业经营,疫情一般不会造成无法居住,影响有限,原则上不予以减免。如因控制外来人口因素,造成无法入住的,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
劳务部分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首先,需要明确,试用期的期限,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的,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如果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可依法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所约定的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试用期的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工作表现不佳,用人单位并不得因此而延长试用期。
10、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相反,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欲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具体标准,并不能肆意认定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为严重,程度如何,应当在用人单位员工守则中明确,并告知劳动者,且严重程度应合法合理);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损害并不仅限于经济损失,同样包括商誉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简而言之,劳动者能力不足、违规违纪、三心二意,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1、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给员工加工资,日后遇到劳动纠纷,很可能被认定试用期不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答: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及转正后的岗位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工资的80%。在转正考核时,若用人单位欲提高劳动者工资的,可注明提高岗位工资的原因,提高后的工资标准,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变更之前劳动合同的约定。
12、处分、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拒绝接收处分、解雇通知书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用人单位在日常中该如何处理才能应对风险?
答:第一,在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中,应明确规定何种情形劳动会受到何种处分、何种情形劳动者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关系,规定应当于法有据,并符合情理。第二,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员工守则中的内容,并保留好相应证据。第三,劳动者在工作中违规违纪,受到相应的处分或解雇时,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劳动者拒绝接收的,可将书面文件送达其在劳动合同中留存的联系地址,并保留邮政送达回执。
13、如何应对劳动者欺诈应聘?
答: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具有员工入职基本信息登记表(应聘入职表格),列明各项用人单位需要知晓的、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并注明如劳动者对其中的哪些信息填写失实,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如实填写后签字。第二,若存在劳动者隐瞒有关信息的情况,用人单位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保存劳动者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证据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主管部门经理擅自辞退员工,劳动者维权,仲裁机构、法院往往认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风险?
答:在员工入职时,应告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各部门里,唯一拥有录用和解雇员工权利的是人力资源部,只有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才代表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若遇到其他部门经理将其擅自解雇的情形,应当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在未经人力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张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此进行抗辩。
15、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用人单位违法口头解雇,仲裁机构、法院往往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而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认定,用人单位该如何预防?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保留劳动者上班打卡记录,劳动者无故旷工,应立即通知其上班,保留通知的证据(电话的完整录音、文件的送达回执等);经通知拒不改正的,若已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欲解除劳动合同,应电话告知劳动者,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送达劳动者。
16、用人单位何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答: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即是,自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后,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17、何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顾名思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若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该合同可以直至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才终止。
18、“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了解到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时,方才与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有两种做法:一是补签,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的起算点是实际用工之日,而签订日期是补签的当日;二是倒签,即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签订日期写为实际用工之日。若是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时效内主张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可以得到支持。若是倒签劳动合同,只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
19、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答: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后劳动者去仲裁机构、法院主张二倍工资的,仍要支付二倍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要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用人单位至迟必须在实际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不想承担用工风险,应当告知劳动者因其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等标准,解雇劳动者引发争议,企业该提供哪些证据?
答:第一,提供岗位职责、任职要求证明材料;第二,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证明、考核结果相关凭证以及培训、辅导证明;第三,上述两点均需保证劳动者已知悉,保存好书面证明材料,最好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
21、能否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除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服务期条款、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满足条件对劳动者适用违约金,即便约定,条款亦属无效。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和限制。针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的情形,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进行立法干预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有效。
22、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答: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原单位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业于与用人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此举有利于用人单位保护技术流失,但同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此,在竞业禁止期间,原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补偿。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因不存在实际用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因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故违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合同部分
24. 书面合同上一方未签字,合同可能成立吗?
答:可能成立。根据现行《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和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可知,满足36条或37条的条件,合同是成立的。所以,既使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仍可能成立。
25. 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答:原则上两者不能同时主张,应该选对守约方有利的适用。如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一般以实际经济损失为限支持守约方的诉请,不另行支持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甚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6.合同中只约定了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7.本人签订的合同或没有法定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确认。合同成立有多种形式,签字或盖章只是合同成立的一种情形之一,合同未签字或签字不同,并不代表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有可能在承诺阶段就已经成立了,签字只是更进一步的书面确定。合同中也有可能约定盖章即生效,那么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字,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一方认为合同无效,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效力。
28.合同中如果有涂改,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答:合同涂改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涂改处如果意思表示明确,且有双方签章确认,或双方均同意,则视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该涂改条款及涂改后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涂改处意思表示不清,或合同涂改为单方涂改,没有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则此处涂改无效,不能约束合同相对方,原合同条款仍有效。原来已成立的合同也依然是有效的。
为避免纠纷,如合同均为打印字体,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除签名盖章处,其他内容均为打印文本,手写无效。”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建议签订补充合同。如一定要在原合同上进行更改,建议更改处进行签章确认。
29.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答: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内容处空白仍然愿意签署,应视为对《保证合同》中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完全理解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后签字。
30.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答: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如无免责情况,担保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情况有:1、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的;
4、贷款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
律师提醒,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予以担保人的免责条款和合同内的违约责任。
31.某公司授权的省级总代能否自行授权市级经销?
答:主要看公司授予省级总代的授权范围中是否明确含有授权市级经销的权利。如果公司给省级总代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市级经销商很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要求省级总代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2.购买多个物品的合同,如果其中一个物品有问题,是否可以解除此合同?
答:不一定。如果购买的多个物品是主从关系,卖方交付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交付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仅限于从物。如果购买的多个物品不是主从关系,卖方交付的其中一个物品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3.赠品有问题,卖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出卖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有卖即送,是指买方要获得卖方促销的赠品,需要完成卖方指定的消费行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卖方此类促销中赠品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或是有条件的。买方获得的赠品仍然是支付了对价(赠品的价值已含在消费的商品中)。因此,此类促销赠品若有质量问题,卖方应在赠品的价值内承担责任。
34.签订赠与合同后,赠与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答: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该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行使):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如果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5.已偿还部分款项应认定为偿还本金还是利息?
答。在双方没有约定时,属于支付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如在借款时或还款时双方均未对已偿还款项性质进行约定,应推定已偿还部分为利息,超出利息的部分,应认定为本金。
36.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7.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在合同履行中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就质量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8.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的租赁期为多久?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